申請須知

 

赴大陸地區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申請須知


一、臺商條款: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無科系限制】,得檢附:(1)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及經濟部投審會出具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證明(2)在大陸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在學證明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內可多次出境。但未在大陸地區繼續就學時,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其原核准出境就學原因消滅。

二、就讀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

(一)役男首次申請赴大陸地區就學:持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入學許可(須註明學校開學日期,於開學前3個月內申請),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免附父或母臺商證明及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

(二)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役齡前或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出境就學,且於99年9月3日後入學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者,得檢附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內容需載明:主修科系)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至大陸地區繼續學業【免附父或母臺商證明及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內可多次出境。但未在大陸地區繼續就學時,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其原核准出境就學原因消滅。

(三)99年9月3日後入學就讀者,始得依規定申請出境。

三、依第一點或第二點規定申請(再)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者,就讀學歷及最高年齡,大學學歷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四、在學證明注意事項:

(一)均需檢附入境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檢附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內容需載明:主修科系)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驗畢後退還正本,收繳影本。

(二)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在學證明正本,如非為入境之日起算3個月內開具、或108年4月29日前曾於移民署繳交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在學證明者,需再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1.上學期成績單或修課之學分證明。2.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即將開學的那一學期)。3.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4.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五、我國男子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核准
       年滿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103年為例,85年以後出生者,103年12月31日前出國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