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動態與公告

 

預告「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壹、修正目的

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辦法及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分別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本部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迄今未曾修正。為加強替代役役籍管理之成效及因應現行實務需要,參酌兵籍規則相關規定,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役籍資料運用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役籍管理之權責單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役籍編立之移轉流程。(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役籍管理單位登錄役籍資料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原役籍管理單位交接役籍資料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役籍管理單位移轉役籍資料之期限,及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對役籍資料勘誤之責任。(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役籍資料存管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役籍資料補建之責任歸屬。(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九、役籍管理業務查核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強化役籍資料登載之正確性。(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一、役籍資料使用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叄、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1、 重大政策: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2、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本次修正案明確規範役籍資料保存年限及存管方式,保障民眾閱覽、抄錄、複製自身役籍資料之權益。
 
聯絡人:張瑛玿/聯絡電話:02-23167704     發稿單位: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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