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動態與公告

 

預告「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修正草案


壹、修正目的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內政部依據兵役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等事項依據。
查中華民國102年因配合推動募兵制相關配套措施,及因應常備役體位役男轉服一般替代役超溢問題, 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經行政院101年12月3日院臺防揆字第1010072001號函同意轉服補充兵役,並由內政部於102年1月15日發布修正本辦法第13條增列第1項第3款規定,據以施行。茲為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 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依兵役法第33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並基於兵役公平比照常備兵役,業經行政院112年3月29日院臺防字第1121007393號函同意回復徵集服1年替代役,爰配合擬具本辦法第13條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回復徵集服1年替代役。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本次修正案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本次修正案涉及94年次以後替代役體位役男回復服替代役,為期1年。
 
聯絡人:李婉瑜   聯絡電話:049-2394386發稿單位:徵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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