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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有關陳情准予延期返國暨解除不受理出境申請案。


有關陳情准予延期返國暨解除不受理出境申請案。

(1)按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一、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二、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三、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6條規定:「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間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第8條第1項規定:「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由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證明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又,第10條第1項規定:「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或役齡前出境在國外就學返國逾規定停留期限者,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合先敘明。
(2)依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賴員為73年次役男,93年11月清查係應接受徵兵檢查對象,排定檢查時間94年3月5日或11日,適逢核准出境期間,延至同年8月13日完成徵兵檢查。緣賴員於94年5月7日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短期出境後,逾規定期限於94年7月20日返國,現該員以颱風及渠考試因素為由,陳情准予延期返國之核准。關於役男出境期限屆滿,申請延期返國具有「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之原因,是否包括考試或颱風等因素一節,按「考試」非為不可預期,應不予視為不可抗力,至於「颱風」因素,雖得為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之適用,惟仍宜有據予延期返國之因果關聯及足資判斷之相關證明。本案請 貴府依據上述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諸職權核處。(內政部役政署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役署徵字第0九四00一六八四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