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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替代役役男國家考試及格正額錄取者之權益保障事項


替代役役男國家考試及格正額錄取者之權益保障事項

內政部為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宣導具替代役役男身分於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前經國家考試正額錄取者,申請恢復或保留受訓資格事宜案。
說明:
一、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000二五五九四0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次查考試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一000一0七九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徵服替代役役男經正額錄取,其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錄取資格准予保留,俟退役後再行申請遇缺依序分發任用。」
二、按查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實施替代役以來,截至公務人員考試法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以前,計有九十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九十年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九十年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九十年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九十年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九十年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及九十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陸續榜示,如服替代役役男應前述考試正額錄取,曾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註銷(廢止)受訓資格者,請向該會申請恢復受訓資格;如未經該會註銷(廢止)受訓資格者,請逕向該會辦理保留受訓資格。如渠等曾向該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遭否淮者或已提起行政救濟者,該會將另以專函處理。
三、如有任何疑義,特考錄取人員請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洽詢(電話:0二八二三六七一一二;地址: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網址:www.csptc.gov.tw);高普初考錄取人員請向國家文官培訓所洽詢(電話:0二二七四五六三五七;地址:台北市光復南路一六七號);或向本部役政署洽詢(電話:0800491022轉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