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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有關替代役役男榮譽假相關疑義。


有關替代役役男榮譽假相關疑義。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八條:﹂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第十七條第一款:﹂榮譽假一小時得抵銷罰勤一小時,以一日折算八小時。﹂基此,榮譽假得以日或時核給,按日計者,由需用機關依勤務需要統一規範收放假起迄時間,以時計者,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榮譽假應於三個月內請畢。(內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台(九十)內役字第九00一九八三號函)(註: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7條已於96年修正刪除,上開函釋保留「榮譽假得以日或時核給,按日計者,由需用機關依勤務需要統一規範收放假起迄時間,以時計者,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榮譽假應於三個月內請畢。」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