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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替代役役男協助執行違規停車取締勤務時,得否開立違反道路管理事件告發通知單。


替代役役男協助執行違規停車取締勤務時,得否開立違反道路管理事件告發通知單。

一、有關替代役役男擔任交通助理員可否自行開立罰單?本部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台內役字第0九一00八0二四一號函釋在案,對於交通違規事件,僅得從旁協助拍照、舉證之工作,再交由服勤員警對違法者處罰,蓋因就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之行政處分,僅有該管公務員得執行,法律無賦予役男該職權,始能對事後行政救濟有釐清之作用。又公文如係以機關之名義發文,則不宜由替代役役男用印,以避免責任歸屬疑義。另就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之行政處分,役男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用印行文,而應由其所輔助之公務員以自身之名義為該行政處分。
二、關於警察役交通助理員得否開立﹂台北市政府違反道路管理事件告發通知單(黃單)﹂乙節,請依上開原則斟酌該通知單(黃單)公文屬性、役男工作性質(輔助性勤務)辦理。(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役署管字第○九一○○一二八○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