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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替代役役男得否擔任選務行政工作、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支領工作津貼。


替代役役男得否擔任選務行政工作、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支領工作津貼。

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同法第十八條:「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基此,替代役役男擔任選務行政工作,須以「輔助性工作」,及需用機關服勤管理要點所規範之勤務內容為範疇。
二、另替代役役男擔任選務行政工作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不宜發給工作津貼,惟工作績效優良者,可依規定予以適當獎勵。(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役署管字第○九一○○一二○八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