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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替代役保安警察役役男,其於服勤單位之寢室是否得認係「營區」。


替代役保安警察役役男,其於服勤單位之寢室是否得認係「營區」。

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需用機關,係指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所稱服勤單位,係指替代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準此,保一總隊係為該役男之服勤單位;保一總隊寢室係屬該總隊管理範圍內之處所,但與一般所稱軍事部隊或機關所在地之「營區」有別。(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役署管字第○九一○○○三四五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