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業務資訊 > 役政法規查詢

役政法規查詢

 

消防分隊替代役役男經專業訓練後可否擔任救火工作?有汽車駕駛執照者可否擔任司機乙案。


消防分隊替代役役男經專業訓練後可否擔任救火工作?有汽車駕駛執照者可否擔任司機乙案。

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消防役:擔任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輔助勤務」,是以本署之消防役專業訓練,配合前揭立法精神,施以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為主,執行緊急救護之協勤工作。有關參與救火部分,仍應以輔助勤務為限。
二、司機工作如係在救災過程中擔任,以其勤務性質,除負行駛過程乘員安全外,尚須瞭解轄內道路及災害現場週邊狀況外,同時於搶救過程中從事加壓送水、放水等工作,其性質顯非輔助性工作,不符合前述法令規定。(內政部消防署九十年六月五日消署督字第九○○六三四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