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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常備兵役現役人員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服役期間,如何辦理因病停役及停止訓練?

(一)依國防部102年1月29日令頒「國軍新訓驗退暨常備兵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義務役官兵因病傷不堪服役或繼續接受訓練或無法隨隊活動而影響基層訓練者,向單位人事權責單位提出,送國軍醫院辦理鑑定,經鑑定後,合於「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規定者,報各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查後核定停役或停止訓練。

(二)常備兵傷病停役及軍事訓練人員事項係屬國防部權責,如有疑義,可逕洽服役部隊或國防部詢問(國防部軍醫局02-85099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