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範圍: 1.替代役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案件。 2.替代役役男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受到不當管教或冤屈不平案件。 (二)受理申訴機關: 1.懲處案件:原懲處機關之上級機關(服勤單位之上級機關為需用機關);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役男應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2.權益或管教條件:先向服勤單位反映、溝通,無效後,再向原發生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及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