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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給付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1、2階段薪餉是否要繳稅?

一、100年1月19日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刪除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

二、經函財政部101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9450號釋覆:『替代役役男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按前項附表略以:替代役役男薪額、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年終獎金(管理加給除外)及第1、2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交通津貼,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課稅;替代役役男管理加給、主副食費、年終獎金中管理加給部分及第1、2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住宿津貼,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另役男繳回過去年度溢領之所得部分,役男繳回非當年度所得,不宜自當年度所得減除,應更正其實際領取年度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