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出境就學役男返臺探親或渡假後,如何申辦「再出境」?要檢附哪些證件?返臺期間可以停留多久?

(1)出境國外就學役男,19歲以後返臺探親或渡假,入境後即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

(2)須檢附之證明文件,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修讀國外高中以上至大學以下學歷(24歲前)、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課程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

(3)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又於返國停留期限屆滿,必須延期出境者,如符合規定(重病、意外災難、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國外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國內就醫醫院診斷書、相關證明,或經驗證之國外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直接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辦理,獲准期間最長不得再逾3個月。(註:若國外學校假期超過3個月,於返臺後向移民署申請再出境時,得一併申請延期出境;申請延期出境經核准者,在臺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