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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

 

因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1. 法規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2. 申請條件:役男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3. 前項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案。
    • 申請時間: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
    • 服役役期:
    • 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役期為1年、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役男常備役體位役期為6個月,替代役體位役期為4個月。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常備役體位役期為1年2個月,替代役體位役期1年。
    • 服役役別: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 受理機關: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應檢送表件:自傳、理由書、切結書及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 審核規定:
  4. 內政部收到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之案件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 應於3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 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得實施面談,並得邀請該宗教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 對審議案件認有疑義,不能決定准或駁時,得核定一定時間暫不徵集之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逾1年。
  5. 前項第三款觀察期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會同鄉 (鎮、市、區) 公所實施調查並作成紀錄,於觀察期屆滿後15日內,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將役男各項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審核。
  6. 相關申請表件,請下載【下載詳細資料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相關表格】。
  7. 本業務連絡資訊:役政司替代役規劃科 049-239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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