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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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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間可以折抵役期之情形:
1.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30日、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15日、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30日。
2.依兵役法第16條第5項之軍事訓練:曾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課程者,入伍訓練時間,已完成入伍訓練且合格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其餘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以8小時折算為1日。
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學生轉服常備兵現役時,除了入伍教育時間,可以計算為已服役時間外,其餘軍事術科教育時間得按8小時為1日之標準均予以折算現役役期。
4.軍事學校開除學籍已經完成入伍教育的學生,在服常備兵現役時,所受入伍教育時間,可以折算役期,其他的教育期間,不折算役期。
5.服役期間辦理折抵役期,應於服役期滿前10週提具已註記得折減日數之相關文件(如成績單、軍事學校公文書等),以為辦理折減作業之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