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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a.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b.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條件者,得比照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程序,由役男或其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資格符合者,轉報內政部協調需用機關調整役男勤務及服勤地點,使其規定得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需用機關無法調整者,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至距離役男住家60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單位〉服役。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至第14條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