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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用人單位可否另行提供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各項薪俸、福利、激勵措施(津貼)?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8條之規定,第1、2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兵標準發給,故薪俸、地域加給、主副食費部分應依此規定發給。至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各項福利、激勵措施,除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所規範之法定項目,如出差費、加班費(役男若有加班情形依實際狀況給予加班費,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或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必須辦理的項目外,用人單位另可依市場機制及單位人事政策、預算情況,考量提供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各項福利、激勵措施,其給付標準由用人單位自訂,並明定於契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