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 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分發,應將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成績;其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百分之四十。」
  • 依「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基礎訓練成績評比規定」:術科占40﹪(基本教練25分+體能測驗 15分);學科占50﹪;獎懲記錄占10﹪,各評比項目皆訂有評比要領及評比標準,以達公平客觀。
替代役基礎訓練期程為18天,入營第3週之星期六、日為結訓假,另有基礎訓練期間應休未休假日,俟撥交後補休。
受訓期間上列電子資訊用品(除手機集中保管,並定時定點開放使用外)個人使用機會不多,且基於營區保密安全要求及減少保管上之責任負擔,請勿攜帶入營。
依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因替代役為義務性質,具有強制力、排他性,個人因故無法服役者,除因未達替代役體位應予驗退者外,並無退訓之規定。
役男因傷(病)住院1日以上者得申請止伙,每止伙1日,退伙費約為新臺幣106元。
  • 依據「替代役役男藥物濫用防制實施計畫」暨「替代役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辦理。
  • 役男自認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是因醫療服用西(中)藥導致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者,須於驗尿後10日內提供就醫相關資料(包含醫師處方簽、就醫證明、診斷證明書等)以供佐證。
  • 役男尿液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認可之專業(醫療)機構執行確認檢驗後,仍是陽性時,即併同役男所檢具就醫資料,函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個案釋疑。
  • 役男入營接受基礎訓練期間,身體健康狀況未達替代役體位者,經訓練單位洽送指定醫院檢查確定後,應於30日內予以驗退。
  •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訓練單位出具之驗退證明書後,經審查無疑義者,即予以判定體位;有疑義者,得洽送複檢醫院再行鑑定,並將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替代役役男。
  • 替代役役男驗退後體位判免役體位者,免服兵役;體位暫時難以判定者,應於6個月(或1年)後再複檢1次,予以判定體位。
  • 一般替代役役男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另基礎訓練期間之婚假、喪假請假規範如下:
    • 婚假:依「替代役基楚訓練實施計劃」規定,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不得請婚假,以免影響訓練之實施及進度。
    • 喪假:依據本署規定,替代役役男於徵集入營前,尚未具有替代役現役身分期間,如有「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六條喪假規定之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徵集入營後得依所定假期扣除自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入營前之日數,核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 如符合上揭條件,核假類別如下:
    • 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百日內給假15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百日內給假10日。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百日內給假5日。
  • 1.一般課程,有基本教練課程、生活教育及內務教則等課程。
  • 2.專業課程,有替代役相關法令、服勤簡介、役男權益及申訴制度等課程。
  • 3.學術及實務課程,有心理諮商輔導、愛滋病防治及藥物濫用及志願服務等課程。
  • 4.緊急救護課程,有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
  • 5.體適能活動課程,包括團體成長探索訓練、3,000公尺跑步、強化身體控制、肌耐力及爆發力、敏捷性、心肺耐力等體適能課程。
  • 6.專題演講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