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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策

 

別讓權益睡著了─役男服役期間家屬可申請生活扶助及各項慰助-役政司


 

為使役男安心入營服役,並照顧弱勢家庭,役政機關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役男家屬,依兵役法施行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訂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辦理各項生活扶()助。

生活扶助業務具體內容

一、扶助對象及家屬範圍

扶助對象係針對應徵、召在營(勤)服兵役之義務役人員,不能維持生活家屬予以生活扶助。換言之,即僅限於應徵召在營之義務役官、士、兵、補充兵、後備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家屬辦理生活扶助。

本項業務所稱家屬,係指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1114條第4款之親屬;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區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分別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發放標準為:

  • 1、82年次以前、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 甲級1口:21390元。 乙級1口:12834元。 丙級1口:6417元。
  • 2、83年次以後至93年次以前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2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1)役期4個月者: 甲級1口:28520元。 乙級1口:17112元。 丙級1口:8556元。 (2) 役期6個月者: 甲級1口:42780元。 乙級1口:25668元。 丙級1口:12834元。 (3) 役期10個月者: 甲級1口:71300元。 乙級1口:42780元。 丙級1口:21390元。

二、扶助項目及內容

 

(一)扶助其自行營生: 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使其自行營生。

(二)發給安家費及生活扶助金以維持生活: 役男家屬未依前項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依其收入核列等級,於82年次以前、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83年次以後至93年次以前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2個月以上者,發給一次安家費。

(三)視情況分別慰(補)助: 列級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急難慰助金。

(四)健保及醫療費補助: 1、健保費補助:核列甲級家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依其保險身份,由鄉(鎮、市、區)公所以造冊印領方式辦理補助,惟已受政府另案補助健保費者,不得再重複申請補助。 2、醫療費補助:核列甲、乙、丙級家屬應自付之醫療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付項目,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部分負擔),憑醫院繳費收據,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助。但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不給付項目,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