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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規定


按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復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第7條規定:「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第4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及第2項屆滿1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一、連續居住滿1年。二、中華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4個月達3次者為準。三、中華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

又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應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依前揭規定,凡歸化我國國籍之役男在臺初設戶籍(取得身分證)後須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役男倘經申請取得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將具有歸國僑民之資格,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有關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事宜,在國外請向駐外館處申請。 最後,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之歸化我國國籍者或僑民役男,應憑相關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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