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申請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須知


一、赴大陸地區就學符合條件,惟未備妥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者:

(一)申請4個月之短期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役男因不熟悉法令規定,未備妥入學許可;或原赴大陸地區就學役男在學者,返國後未檢附經公證、驗證之在學證明,無法依規定向移民署辦理出境核准手續者,得先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之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作業系統申請4個月之短期出境,獲准後持憑護照及出境核准通知單出境。

(二)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出境後,待大陸地區就讀學校新學期註冊就學,取得已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且現仍修習具大學學歷(24歲前)、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課程「在學證明」,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後,寄回臺灣,繕寫「申請書」(可由在臺之成年親屬代理申請)並檢附經公證、驗證之在學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公所受理後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辦理。

二、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同意後,始得回復出境就學身分,繼續就讀並完成學業;若經申請後無獲同意變更,則須依規定於申請短期出境期限(4個月)內返國。

註:
1. 赴大陸地區就學役男,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由其自行檢附經公證、驗證之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免公證、驗證)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
2.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役男申請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規範於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之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