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赴國外(含香港、澳門地區)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國須知


 一、已就讀國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之役男,得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就學。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內可多次出境。但未在國外繼續就學時,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其原核准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役齡前或於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二、赴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之役男,得檢附入學許可(免驗證)及護照正本,於開學前3個月內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國。其在國外就學期間返臺,得依前款規定申請再出國。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經核准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入學許可免經駐外館處驗證。但非英語系國家請加附中文譯本。

三、就讀最高年齡,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四、在學證明應注意事項:

(一)在學證明均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經駐外館處驗證修習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驗畢後退還正本,收繳影本。
(二)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如非為入國之日起算3個月內開具、或108年4月29日前曾於移民署繳交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者,需再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非以英文版開具者,須併同中文譯本,經駐外館處驗證;驗證之文件未含中文譯本者,須經國內公證人認證):
1.上學期成績單或修課之學分證明。
2.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即將開學的那一學期)。
3.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4.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學證明內容應包括:
1.學生姓名英文拼音應與護照上姓名拼音相同。
2.學生出生年月日。
3.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內容。
(四)在國外學歷承接階段期間(如:在國外高中畢業已取得下一學程之入學許可),仍須符合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