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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29條修正條文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總統於110年1月1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公布修正民法第12條,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爰將本辦法涉及民法成年年齡者,修正為「成年」,俾利新制規定順行,以資妥適。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爰將第1項有關撫卹受益人申請及領受撫卹金權利要件之「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及截止要件之「滿20歲」修正為「成年」,俾利新制順利銜接,以資妥適;又考量本次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條規定為有行為能力人,不因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而受影響,爰增訂第2項過渡規定,以保障其既有權益。(修正條文第12條)
二、配合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設有2年緩衝期間之規定,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之實施,將本次修正發布條文施行日期訂於112年1月1日。(修正條文第29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公告期間,並未接獲民眾相關修正意見。
 
聯絡人:徐儷家 聯絡電話:0800-491022分機378發稿單位:權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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