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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署回應委員質詢資訊設備採購廠商違法案


本署於民國103年間採購65型觸控液晶顯示器10台,依政府採購法及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2條規定,明示本採購案不接受大陸地區產品,即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本案於辦理驗收時,廠商檢附採購標的出廠證明、保固切結書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經檢視機型與數量相符完成驗收。

 
由於採購標的原產地係屬訂約機關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規範事項,本署驗收時廠商交付為製造商證明文件,基於信賴上揭規範,故僅就上述驗收文件加以檢視,並未就訂購標的產地證明進一步查證,即予認定該商品符合契約規定。
 
現今為進一步釐清確認,本署前請廠商須於(108)年10月9日前就標章及產地履歷相關證明文件釐清或補正,惟廠商回復內容並無法舉證案內商品非中國製造,涉及不法部分,本署將儘速檢具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絕不寬貸。
 
聯絡人:洪秋耀科長 聯絡電話:04-23460107 發稿單位:訓練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