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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重申及補充有關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等)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替代役役男之勤務派遣案


重申及補充有關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等)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替代役役男之勤務派遣案

一、本署91年9月6日役署管字第0910053190號函及94年8月9日役署管字第0940014520號函諒悉。
二、服勤單位(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役男應於宿所或指定處所休息或備勤待命;因勤務需要必須照常出勤,或經指定出勤者,得於事後減免服勤時數。
三、替代役役男假期屆滿當日,因逢天然災害,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宣佈停止辦公及上課,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得視役男返回單位之交通路程,延後收假時間,並核予事假登記,免予補勤。
四、替代役役男假期屆滿翌日,因天然災害,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宣佈停止辦公及上課時,得由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視天然災害情況及交通狀況,延後收假時間,並核予事假登記,免予補勤。如無安全上之顧慮者,則仍應依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規定之日期(時間)收假。
五、替代役役男假期前一日,因天然災害,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宣佈停止辦公及上課時,如依當時天然災害情況及交通狀況,返家路途已無安全上之顧慮者,得由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酌予同意役男提前離開服勤單位。
六、替代役役男放假時,因逢天然災害,預估隔日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宣佈停止辦公及上課時,如返家路途有安全上之顧慮者,訓練或服勤單位(處所)基於役男人身安全考量,得予於停止放假,並於事後擇日補放假。或衡酌當時天候及交通狀況,於單位勤務需求許可下,酌予同意役男提前離開服勤單位。(內政部役政署99年11月8日役署管字第099500748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