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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役男與養父母收養關係終止前,其生父母不予列計家屬範圍。


役男與養父母收養關係終止前,其生父母不予列計家屬範圍。

依民法第一0七七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同法第一0八三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本案依前揭法條規定,蘇員與養父未終止收養關係前,並未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是以蘇員之生父母不予列計家屬範圍。 (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役署甄字第0九一000二九七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