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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役男身分非屬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其家屬之認定,並不以在國內設籍為限。


 替代役現役役男楊○○父母已於79年9月12日離婚;另楊父於民國86年7月31日與程○○女士(大陸地區人士)結婚,並經戶籍登記有案,依民法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爰楊員繼母………仍應列計役男家屬。另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3項有關役男家屬列計範圍準用「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國內設籍為準」,係指役男身分為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其家屬方以在國內設籍為準,而楊員係國內役男,其家屬之認定,並不以在國內設籍為限。(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役署甄字第0九一00一一四九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