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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替代役備役役男無法取具工作地證明者,得以票根或購票證明報支交通費


 為替代備役役男與後備軍人權益衡平,內政部於110年5月24日發布修正「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期間津貼及交通費發放作業要點」,這次修正主要是參考國軍辦理後備軍人召集規定,對於參加召集之替代役備役役男,如果無法檢附工作地證明文件申請工作地至召集地點之交通費,可憑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領取報到時之交通費。

役政署表示,替代役備役役男交通費係按備役役男戶籍地或工作地至召集地點往返實際里程核發,原規定對於工作地點須由雇主開立工作地證明文件認定,惟於實務作業上,部分備役役男因補習、待業等因素無法取具工作地證明,因此,僅得發給戶籍地至召集地間往返之交通費。
本次修正「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期間津貼及交通費發放作業要點」,對於無法取具工作地證明文件之替代役備役役男,於演訓召集報到時,搭乘鐵路或高鐵者得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以臺鐵自強號票價核銷,搭乘公民營客運汽車、船舶及捷運按實際里程票價核發,另外(離)島地區在無車、船可供搭乘時,得以登機證存根報支。
 
聯絡人:孫鑑吾 聯絡電話:02-2394458 發稿單位:權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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