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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

 

申請改判體位

  1. 依徵兵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 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達改判體位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 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達改判體位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准予複檢後逾1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辦理。
  2. 複檢完成後,複檢醫院會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一份送回役男戶籍地徵兵檢查會據以核判體位。役男如欲知複檢後的體位,可逕洽詢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
  3. 依徵兵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改判體位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除役男病情變化,並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始得再次申請改判體位複檢)。
  4. 作業流程請參考【役男複檢作業流程下載詳細資料役男複檢作業流程】。

役男申請複檢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