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應募兵制,配合兵役法及徵兵規則修正,凡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自102年起,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改徵服4個月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b.4個月以內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施訓內容,區分為5週入伍訓練及11週專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