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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

a.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父母、子女或配偶領有效期內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家屬領有效期內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且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八、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b.符合以上條件者,由常備兵或其家屬填具申請書、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及檢附有關證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後,函送該常備兵所隸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