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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之處理程序如何?


  •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符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經鑑定不堪服役者,即符合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規定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 替代役役男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停役規定者,由服勤單位填具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調查審核表及役籍管理名冊,並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役籍表及役男體複檢資料,函送需用機關轉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排送複檢後,依複檢結果核定停役。

  • 主管機關核定停役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判定體位等及停役登記列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