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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本次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重點為何?

由於僑民返國服兵役,依原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僑民役男返國居留屆滿一年或居留逾四個月達三次,始予辦理徵兵事宜,條件較為寬鬆,因此有部分役男得以藉此規避兵役義務。為防止規避兵役義務之弊端,並維護真正僑居國外之僑民權益,經內政部研究後於9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歸化我國國籍之役男,自歸化日起,即有服兵役之義務;現行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具役男身分者,均於其完成設籍後即列入徵處,因未有適應期,致辦理徵兵處理造成困擾,為解決是項問題,修正渠等比照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辦理徵兵處理規定,於設籍滿一年再予辦理徵兵處理。
(二)明確律定具有雙重國籍僑民,即使持外國護照入境在台居住滿一年,仍應徵服兵役,以導正部分國人以取得僑居身分免服兵役之錯誤及投機觀念。
(三)修正歸國僑民在台居住滿一年之計算方式,其修正如下:
1、僑民返國連續居住滿一年。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返國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返國,以曾有二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