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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替代役役男報考國家舉行公職考試可否享有加分優待?

一、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略以:「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一、、。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二、查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三、四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一、、。二、、。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以左列優待:一、、。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復參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略以:「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分。、、。」。

三、是以,依據前揭規定替代役役男確有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現役者,於報考公務人員考試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並附繳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主張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分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