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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服役簡介

 

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可否出國?有無限制規定?

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經用人單位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署)申請核准出境:

機關或用人單位派遣赴國外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訓練、進修或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探親:配偶或直系血親居留國外,設有戶籍或取得居留權。但限於第3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間出國旅遊。

但限於第3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每次不得逾30日。

參加訓練、進修:每次不得逾30日。 參加各類競賽:依實際需要核給。

探親:每年以1次為限,每次不得逾7日。 探病:每次不得逾7日。

奔喪:每次不得逾15日。 出國旅遊:每年以1次為限,每次不得逾8日。但以婚假提出申請者,以1次為限。

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7日。

研發替代役役男經用人單位遴派赴國外接受訓練、進修、蒐集資料或學術交流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上述出境日數之限制。另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一。且用人單位不得遴派研發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