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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服役簡介

 

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之條件為何?如何申請?

待徵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 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
  •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
  •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 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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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至14條規定為準。

    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之條件者,得比照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之程序,由役男或其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前揭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資格符合者,轉報內政部協調需用機關調整役男勤務及服勤地點,使其依規定得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需用機關無法調整者,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至距離役男住家60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單位)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