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國民之兵役說明
3.1. 無戶籍國民
我國國籍之取得係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按國籍法第2條規定略以,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為中華民國國民。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為無戶籍國民。在臺未曾設有戶籍者,無兵役義務
無戶籍國民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本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無戶籍國民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規定時,得向移民署申請定居,經許可後,憑臺灣地區定居證向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同時請領國民身分證後,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在臺設有戶籍者,役齡期間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3.2. 徵兵處理條件
無戶籍國民,於役齡期間在臺初設戶籍登記後,即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