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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初設戶籍男子兵役說明

 

歸化我國國籍者之兵役說明

 2.1. 歸化我國國籍者

外國人、無國籍人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本部許可後,取得我國國籍,為我國國民。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

前揭人員自移民署核准居留日起連續居留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規定向移民署申請定居,經許可後,憑臺灣地區定居證向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同時請領國民身分證後,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在臺設有戶籍者,役齡期間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2.2. 徵兵處理條件
歸化我國國籍之男子,如役齡期間在臺初設戶籍登記,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規定,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