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的採認 學歷規定為何?有何限制?合於採認學歷規定役男,役齡前或19歲後返臺短期探親或休假,如屆役齡後欲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要提憑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須延期出境如何辦理?

(1)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之採認學歷規定為: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或役男(19歲之年1月1日後)取得入學許可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經核准出境,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2)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曾申請短期出境逾期返臺,學歷採認99年9月3日生效前入學就讀,或就讀醫事相關之學歷者,均與規定不符。

(3)合於採認學歷規定役男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役齡前並無入出境臺灣之管制問題;19歲以後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就學者,須檢附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之入學許可(須註明學校開學日期);屆役齡短期返臺探親或休假,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公證處公證於大陸地區就學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第1次申請須註明入學日期)。

(4)申請出境、再出境至大陸地區學校就學,應提憑上述證明文件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5)延期出境,同(4)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