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的臺商條款規定為何? 合於臺商條款規定役男,19歲以後返臺短期探親或休假,欲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要提憑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再出境?須延期出境如何辦理?

(1)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之臺商條款規定為: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2)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並無入出境臺灣之管制問題;屆役齡短期返臺探親或休假後,得準用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需提憑下列證明文件:

1.臺商經(經濟部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證明以及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
2.就讀大陸地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
此外,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大陸當地公證處公證,再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即兩岸文書驗證手續)。

(3)申請再出境至大陸地區學校繼續就學,應提憑上述證明文件及護照正本,於返臺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4)返臺停留期間,與出境在國外就學役男相同,每次不得逾3個月;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內可多次出境。返臺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符合規定者(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或就讀學校連續假期之相關證明,依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3個月。

(5)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內可多次出境。但未在國外繼續就學時,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其原核准出境就學原因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