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役男至大陸地區就學,要符合什麼規定?有沒有違法的問題?

(1)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學校就讀,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第5條第4項規定辦理,於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經核准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且合於「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或「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之兵役法令規定。

(2)一般未服役役男,役齡前或役齡期間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就讀,屆19歲徵兵及齡後,因不合大陸就學規定且未能返臺接受徵兵處理者,或因出境大陸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能返臺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等法令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法官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以犯罪情節判刑,最重刑罰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