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 1.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2.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3.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4.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5.失蹤逾3個月者。 6.被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