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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狀腺機能過低
P
無體位規範
具甲狀腺功能過低病史,經治療一年以上,TSH大於五μIU/ml未達十μIU/ml者。
甲狀腺功能過低經治療一年以上,TSH仍大於十μIU/ml者。
甲狀腺機能過低治療未滿一年者。
1.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有甲狀腺術後或放射線同位素碘-131治療後之機能過低者,應詳實註記。2.須出具檢驗報告(含自體免疫甲狀腺球蛋白抗體陽性、甲狀腺過氧化脢抗體陽性或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131吸收率低於標準值)及病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