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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83

  • 區分

    甲狀腺功能亢進(高能症)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 替代役體位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曾經治療一年以上,FT4 正常者。

  • 免役體位

    1.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曾經治療一年以上,FT4 高於標準者。
    2. 確定甲狀腺功能亢進診斷,FT4 高於標準,且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 -131 吸收比率高於標準者。

  • 體位未定

    甲狀腺功能亢進,其 FT4 高於標準、TSH 低於標準或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 -131吸收比率高於標準,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