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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58

  • 區分

    心律不整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1.竇性心律不整者。
    2.頻發性心房早期收縮者。
    3.單純性心室早期收縮者。
    4.第一度房室傳導阻滯者。
    5.右束枝傳導不完全阻滯者。

  • 替代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1.心律不整經不整脈燒灼術或冷凍消融術治癒者。
    2.置放永久性心律調節器者。
    3.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者。
    4.心房顫動或撲動者。
    5.心室心搏過速或心室顫動者。
    6.左束枝傳導完全或不完全阻滯者。
    7.右束枝傳導完全阻滯(指心電圖QRS複合波時間長大於或等於一百二十毫秒)者。
    8.第二度(包含莫比氏第一型或第二型者)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者。
    9.沃夫巴金森懷特徵候群經十二導程心電圖確定有早期激發型態(pre-excitation pattern)者。
    10.心室性心律不整合併有心臟功能障礙者。
    11.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指多型性二連脈Multiple form
    bigeminy VPCs或couplets) 者。
    12.病竇徵候群經診斷確定者。
    13.姿態性心搏過速症候群或血管迷走神經性昏厥,經傾斜床測試診斷確定者。
    14.心電圖校正後,QT間期超過四百八十毫秒,且有QT間期過長之昏厥家族史者。

  • 體位未定

    無體位規範

  • 備考

    1.須由心臟專科醫師診斷,符合免役體位者,應附心電圖報告佐證。
    2.十二導程心電圖早期激發型態須包含delta波、PR間距小於一百二十毫秒及QRS間距大於一百二十毫秒。
    3.姿態性心搏過速症候群或血管迷走神經性昏厥,須於徵兵體(複)檢時經複檢醫院傾斜床測試,且由心臟科或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及病史資料,詳實註記診斷理由並附報告。
    4.左束枝傳導不完全阻滯,包含左前束枝傳導阻滯或左後束枝傳導阻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