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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57

  • 區分

    血壓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輕度高血壓。

  • 替代役體位

    中度高血壓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診斷確定者。

  • 免役體位

    1. 重度高血壓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診斷確定者。
    2. 中度高血壓併發實質器官病變,包括心臟肥大、腎病變或週邊血管病變等。
    3. 肺動脈高血壓。

  • 體位未定

    中度以上高血壓無實質器官病變,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考

    1. 高血壓分類定義:
    (1)輕度高血壓:收縮壓介於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九毫米汞柱,或舒張壓介於九十至九十九毫米汞柱之次數,大於或等於總次數的百分之五十。
    (2)中度高血壓:收縮壓介於一百六十至一百七十九毫米汞柱,或舒張壓介於一百至一百零九毫米汞柱之次數,大於或等於總次數的百分之五十者。
    (3)重度高血壓:收縮壓達一百八十毫米汞柱以上,或舒張壓達一百一十毫米汞柱以上之次數,大於或等於總次數的百分之五十。
    2. 高血壓分類百分比計算方式:血壓經多次測量後,扣除無效血壓值並依前項分類,將有效次數之收縮壓值或舒張壓值分別除以該血壓之有效總次數,以確定各類收縮壓及舒張壓次數各占總次數之百分比。
    3. 高血壓測量若有疑問時,應住院一至三天接受二十四小時連續血壓紀錄;紀錄頻率:日間「六時至二十二時」每十五分鐘紀錄ㄧ次,夜間「二十二時至六時」每三十分鐘紀錄ㄧ次,必要時得接受連續動脈血壓監測。
    4. 心臟肥大應以心臟超音波判讀為依據。
    5. 肺動脈高血壓:休息時經心導管檢查證實平均肺動脈壓(mean pulmonary artery pressure)大於二十五毫米汞柱或經心臟超音波檢查肺動脈收縮壓(pulmonary artery systolic pressure)大於五十毫米汞柱,心導管檢查得採認過去病史。
    6. 有中度以上高血壓病史者,須附診斷證明書及診斷當時之血壓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