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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54

  • 區分

    支氣管喘息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支氣管氣喘一年以上未發作,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體位

    支氣管氣喘,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曾於最近一年內發作二次以上,有發作病歷紀錄可資證明者。

  • 免役體位

    支氣管氣喘經診斷確定且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 體位未定

    支氣管氣喘曾於最近一年內發作一次者。

  • 備考

    1. 肺功能試驗以徵兵檢查或複檢時所測之值為準。支氣管氣喘激發試驗後及氣喘發作時所作之肺功能檢查報告,不作為判定體位之依據。
    2. 支氣管氣喘其急性發作診斷以聽診時是否聽到肺部普遍喘鳴音 (wheezing
    sound) 為重要指徵,並以具備胸腔科規模之醫院或胸腔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為準。
    3. 肺功能依本標準表附表三「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辦理。
    4. 支氣管氣喘二次發作須由專科醫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