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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51

  • 區分

    肺膿瘍、肺囊腫、氣胸、水胸、血胸、膿胸、乳糜胸、橫膈膜疾病、肺纖維化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1. 肺膿瘍、肺囊腫、外傷性氣胸、水胸、血胸、膿胸、乳糜胸或橫膈膜疾病經治 療六個月以上,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2. 自發性氣胸最近一年未發作,或經治療一年以上,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1. 肺膿瘍、肺囊腫、外傷性氣胸、水胸、血胸、膿胸、乳糜胸或橫膈膜疾病經治 療六個月以上,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2. 自發性氣胸曾兩側皆發作,或三年內同側發作二次以上者。
    3. 自發性氣胸曾接受肺組織切除手術,有病理報告可資證明者。
    4. 自發性氣胸經治療一年以上,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5. 肺纖維化且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6. 前五款以外之疾病,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 體位未定

    1. 肺膿瘍、肺囊腫、外傷性氣胸、水胸、血胸、膿胸、乳糜胸或橫膈膜疾病治療 未滿六個月者。
    2. 自發性氣胸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1. 自發性氣胸發作之認定,須檢附發作時施以胸管插管治療,或經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有不正常肺泡存在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可資證明。
    2. 接受肺組織切除手術者,須附手術紀錄及病理報告。
    3. 免役體位第六款,須由專科醫師診斷並開具診斷證明書,詳實註記病史,並附病歷佐證。
    4. 肺功能依本標準表附表三「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