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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骨骨折或缺損
P
鎖骨骨折或手術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鎖骨骨折或手術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1. 先天性一側鎖骨缺損者。2. 鎖骨骨折或手術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鎖骨骨折或手術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